台灣選手禁代表中國征戰國際賽!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出爐

▲運動部部長李洋。(圖/記者蔡厚瑄攝)
記者蔡厚瑄/綜合報導
為建構健康有序、對等尊嚴的交流機制,並防範近年衍生之爭議,運動部參酌大陸委員會意見,正式修正發布「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本次第5度修正迎來重大變革,除了因應組織改造與法規調整外,最核心的重點在於增修第7點條文,明確畫下政策紅線——嚴格規範國人不得擔任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賽事。
「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自民國87年由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訂定以來,歷經四次修正,始終為我國各級運動團體及地方政府推動兩岸體育交流的核心準則。
針對本次增修第7點條文,運動部嚴正說明,擔任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選手涉及高度國家認同問題,已明確違反陸委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33條及相關禁止任職規範。為防範類似情事再次發生,本次特別將相關法規意旨直接明文納入規範,向各界正式宣示兩岸體育交流的法規與政策底線。
運動部重申,我國各級公私立單位及個人參與兩岸運動交流時,皆必須恪遵「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回歸運動專業本質,展開平等互利的良性互動。未來運動部亦將配合陸委會指導,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向全國各單項體育團體及基層學校宣導最新兩岸法規政策。
面對近年陸方轉向更多元的統戰策略,如頻繁主動邀請我國學校與體育團體赴陸,甚至開出「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優厚誘因,運動部特別示警,各受邀單位應具備高度風險意識,務必審慎檢視主辦單位背景、行程安排與宣傳文宣;切勿參與具統戰意圖或陸方主辦之全國性活動,更絕不可加入中國大陸國家隊出賽,以確保個人合法權益並捍衛國家主權。

